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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额选举的差额数如何设置?

时间:2021-04-06 11:30:20 网站:农业知识 更多:农业网

差额选举,是指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选举(区别于等额选举),在一定范围内实行差额选举,有利于健全党内民主生活,发扬党内民主,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2011年两会提出,差额选举制度会在中央委员会选举中实… 差额选举,是指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选举(区别于等额选举),在一定范围内实行差额选举,有利于健全党内民主生活,发扬党内民主,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2011年两会提出,差额选举制度会在中央委员会选举中实行。 那么差额选举的差额数如何设置? 具体案例: 某村正举行村委会换届选举,这次选举要选出一名村委会主任,一名副主任,三名村委会成员。 经过海选产生了共十名正式候选人。 村民选举委员会经过讨论决定,将这十名候选人都作为村委会组成人员的候选人。 详细解答: 本事例中某村村委会选举中实行的差额选举在差额数的设置上存在问题。 根据《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 这里的候选人是指经过海选或者预选产生的正式候选人。 应选人数就是要选出几个人担任村委会成员。 这就是说,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提名产生村委会成员候选人后,在正式选举中都应实行差额选举。 差额选举有利于发扬民主,充分表达选民的意愿,可以使村民在选举中对候选人进行比较,选出他们最为满意的人,保证村民充分行使民主权利。 在这里应当注意的一个问题是,每一个职务的候选人人数都必须多于应选人数,对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候选人,应当分别规定差额数。 举例来说,如果选举村委会成员七人,主任、副主任各一人,委员五人,那么主任和副主任的候选人应分别为二人以上,委员的候选人应为六人以上,对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候选人只笼统规定一个差额数的方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上述事例中,村民选举委员会正是在差额数的设置这个问题上犯了错误。 相关法律: 《村委会组织法》第十五条: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 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 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 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 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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